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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动作电流惹争议

浏览:1089发布日期:2019-11-29[ 返回上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2011版 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小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就这一明文规范,引发笔者争议,漏电动作电流是不应大于300mA还是不应小于300mA?
          有笔者质疑,这条原文规范是错误的,不是说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吗?保障可靠性应该是不小于多少,保障安全性应该是不大于多少。所以原文应该有误。规范,6.4.3在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IEC TC64)的近的科技文件中规定300MA以上的电弧能量才能引起火灾,故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
          更有笔者反驳,这条原文规范不会有错。这规范条文是保障不引起火灾的,不是保护人身安全,针对是前级的大开关,设定电流太少会影响供电的可靠性。既然300MA才能引起火灾,意思就是说300MA以下不会引起火灾,而为保证供电可靠性,所以火灾漏电开关的动作值应该是不小于300MA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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